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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5民初481号

徐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6-19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徐某,李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5民初481号

原告:徐某,女,汉族,生于1981年5月16日,住郸城县。

被告:李某,男,汉族,生于1982年12月1日,住址同上。

原告徐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3日立案。

原告徐某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

审判员  王新颜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张 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