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涞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涞执字第176-1号申请人高悦平,男,1973年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被执行人杨茂荣,男,汉族,1967年生,住涞水县。本院在执行高悦平与杨茂荣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8月6日向被执行人下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7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2015)涞民初字第10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法定义务,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杨茂荣家庭共同生活成员邢艳梅(其妻)在中国农业银行涞水县支行南大街分理处账号的存款384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倪廉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尹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