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191民初645号

江河创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成都崇德投资有限公司、成商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2-13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江河创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崇德投资有限公司,成商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91民初645号

原告:江河创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牛汇北五街。

法定代表人:刘载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敖美华,四川川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

被告:成都崇德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南部副中心总部办公区(高新区原永安村*组仁和村*组)。

法定代表人:张静。

被告:成商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上东大街*号。

法定代表人:高宏彪。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锡,男,汉族,1974年12月7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特别授权代理人。

原告江河创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崇德投资有限公司、成商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原告江河创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天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江河创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熊秋艳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谢芳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