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沭执字第3806号申请执行人沭阳县椿洲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沭阳县沭城镇迎宾大道奥韵都城8幢10-11号。被执行人庄红梅,女,1968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被执行人江苏省金华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沭阳县沭城镇工业园区纬二路中段(十字社区)。本院在执行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一案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已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股权、房产与车辆等财产进行了调查,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权利人可凭生效法律文书,终结执行裁定书以及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或线索,重新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审 判 长 范守建
审 判 员 汤 正
代理
审判员 蒋大勇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周 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