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102民初374号
原告:定西市晟隆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定西市安定区。
法定代表人:吕彦龙,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亚鹏,系甘肃通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儒,男,汉族,生于1993年5月18日,住定西市安定区。
原告定西市晟隆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赵儒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2日立案受理。在审理中,原告以书面形式申请撤回对被告赵儒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定西市晟隆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赵儒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定西市晟隆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赵儒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8元,因撤诉减半收取4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贺红萍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丁天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