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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27执4140号

刘俭增、陈修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3-22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俭增,陈修靠,薛纪董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27执4140号

申请执行人:刘俭增,男,1989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政和县。

被执行人:陈修靠,男,1975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

被执行人:薛纪董,女,1979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苍南县人民法院(2016)浙0327民初515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8月26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刘俭增与被执行人陈修靠、薛纪董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2016年8月30日向被执行人陈修靠、薛纪董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即日履行下列义务:

一、被执行人陈修靠、薛纪董交纳执行款6500元;

二、负担本案诉讼费5元,申请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陈修靠、薛纪董的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陈修靠、薛纪董在相关金融机构无存款或仅有小额存款记录,登记在被执行人陈修靠、薛纪董名下的坐落于苍南县龙港镇百有东街99号房产一间,已被本院(2016)浙0327执1587号案件查封,现已在另案处置中,届时可参与分配。又经查,被执行人无其他房产、车辆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陈修靠、薛纪董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报告、财产查询回执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申请合法有效,应予许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步群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谢智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