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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91执44号

祖立朝、合肥平大机械技术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祖立朝,合肥平大机械技术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91执44号

申请执行人:祖立朝,男,汉族,1959年12月29日出生,住山东省微山县。

被执行人:合肥平大机械技术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汤杨,总经理。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合高新劳人仲案字第204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2017年1月3日立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合肥平大机械技术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27027.64元[其中伤残就业补助金20027.2元,停工留薪期间工资2644元,护理费4055.44元,执行费301元,未计息],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倪 伟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王俊珂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