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2021民初62号
原告:童映雪,女,1971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渝北区。
被告:廖文毅,男,196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安岳县。
被告:四川省安岳县绿峰柠檬产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安岳县云峰乡三堆石街172、17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217716725771。
法定代表人:廖文毅,总经理。二被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庆顺,四川兴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童映雪与被告廖文毅、四川省安岳县绿峰柠檬产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童映雪及被告廖文毅、四川省安岳县绿峰柠檬产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庆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童映雪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700000元。事实及理由:二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于2014年5月7日向原告借款1000000元,并书写借条一张交原告收执,当日原告即向二被告支付了借款1000000元。借款后,二被告于2015年归还了300000元,余款700000元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
被告廖文毅辩称,对原告主张的借款金额无异议,但该笔借款与被告廖文毅本人无关,借款主体是被告四川省安岳县绿峰柠檬产业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廖文毅仅是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借条上签字。
被告四川省安岳县绿峰柠檬产业有限责任公司辩称,对原告主张的借款金额无异议。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二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于2014年5月7日共同向原告借款1000000元,并书写借条一张交原告收执,当日原告即向二被告支付了借款1000000元。借款后,二被告于2015年归还了300000元,余款700000元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上述事实有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相关联的原、被告的身份信息,借条,银行流水明细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受法律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的规定,被告廖文毅、四川省安岳县绿峰柠檬产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承担及时归还借款的责任。综上所述,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
判决如下:限被告廖文毅、四川省安岳县绿峰柠檬产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童映雪借款7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400元,财产保全费4020元,共计9420元,由被告廖文毅、四川省安岳县绿峰柠檬产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阳代勇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石 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