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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民终68号

谭壬寅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3-23
所属地区
江西省九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当事人
谭壬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4民终68号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谭壬寅,男,1962年4月1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都昌县人,住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

上诉人谭壬寅因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都昌县人民法院(2016)赣0428民初198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谭壬寅上诉请求:撤销江西省都昌县人民法院(2016)赣0428民初1984号民事裁定,查明土地来源、性质、用途,裁定谭永华不得取得土地使用权,排除障碍,并责令谭永华赔偿其侵占土地所产生的青苗费用和土地损失费800元。事实与理由:上诉人与谭永华系同村村民,谭永华侵占的该宗土地名为马鞍山,座落在虎山村委会对面。第一轮承包时,该地分给了谭叔初、万九仂耕种。1983年,上诉人分别以都蔡路边沿的裤裆地、陈家岭的0.2亩自留地换取了谭叔初、万九仂的马鞍山地。1983年,谭龙宝、谭奕虎(谭永华父亲)、谭乙已(后为谭壬寅)共同合股在此建窑,由于谭奕虎所集土地较少,故建议谭奕虎支付万九仂1000片青瓦。谭永华在该土地上没有主体资格,恶意侵权,应予以处罚。上诉人曾多次向都昌县国土资源局反映情况,该局决定对谭永华给予经济处罚、拆除非法建筑、恢复土地原状,但土地承包经营权侵权问题尚未解决,就此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上诉人谭壬寅诉称其于1983年,以都蔡路边沿的裤裆地、陈家岭的0.2亩自留地换取了谭叔初、万九仂的马鞍山地,因谭永华在该土地上没有主体资格,恶意侵权,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查明土地来源、性质、用途,裁定谭永华不得取得土地使用权,排除障碍,并责令谭永华赔偿其侵占土地所产生的青苗费用和土地损失费8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的规定,本案争议应先由地方人民政府进行处理。综上,谭壬寅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对谭壬寅的起诉不予受理的处理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江颖

审 判 员  曹 琛

代理

审判员  黄小华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刘 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