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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6民初7449号

原告朱宣福与被告江苏大圆银泰商品合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江苏纳金贵金属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3-23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朱宣福,江苏大圆银泰商品合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江苏纳金贵金属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第三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116民初7449号

原告:朱宣福,男,汉族,1948年10月22日出生,住址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健卫,浙江多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大圆银泰商品合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大厂宁六路606号621室。

法定代表人:袁顾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伟,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纳金贵金属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大厂宁六路591号502室。

法定代表人:王宏斌。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燚,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朱宣福与被告江苏大圆银泰商品合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下简称大圆银泰公司)、江苏纳金贵金属有限公司(下简称纳金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月16日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朱宣福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健卫、与被告大圆银泰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曹伟、被告纳金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结。

原告朱宣福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确认朱宣福、纳金公司双方签订的《客户协议书》无效;2、判令纳金公司立即返还朱宣福385224.03元。事实与理由:2014年初,朱宣福、纳金公司签订《客户协议书》,约定双方订货与回购交易标的物为大圆银制品以及符合国家标准的贵金属制品。交易数量具体参照《江苏大圆银泰贵金属现货电子交易市场白银现货挂牌交易规则(2013版)》和《江苏大圆银泰贵金属现货电子交易市场交易部白银细则规章制度(暂行)》。合同签订后,朱宣福先后入金2519876元,共出金2134651.97元,余款尚有385224.03元。经了解,纳金公司不具备白银交易平台的资质,更不具备白银期货交易的资质,纳金公司从事这种交易并未获得国家行政许可,显然纳金公司的交易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双方之间的合同应属无效。纳金公司应当返还朱宣福的全部资金,现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大圆银泰公司辩称,买卖关系合法有效,请求法院驳回朱宣福的诉讼请求。

被告纳金公司辩称,1、朱宣福主张纳金公司不具备白银交易的资质,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朱宣福也未明确是何种资质,其所谓的白银期货交易资质与本案无关,本案不属于白银期货交易;2、朱宣福主张交易需要获得国家行政许可,涉案经过江苏省金融办审批,并通过后期验收,属于合法交易,也不属于朱宣福所主张的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问题,朱宣福主张合同无效,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故此朱宣福主张返还全部资金,不应得到支持,应以驳回;3、涉案交易之前有十多个案件已在南京市六合区法院审理,也均认定了涉案交易的有效性,所以综上请求驳回朱宣福诉请。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并对事实认定如下:大圆银泰公司系2011年12月23日经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设立的从事贵金属、有色金属、黑色金属、金属制品经营的公司,于2013年8月14日经江苏省通信管理局批准从事增值电信业务中的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及增值电信业务中的因特网信息服务业务,并于2013年5月7日经江苏省人民政府根据苏政办发【2013】74号文对各类交易场所进行清理整顿后予以保留的公司。大圆银泰公司在从事经营的过程中,颁布并实施自行制定的《白银现货挂牌交易规则》(2013年版),主要内容:规定交易市场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有效控制风险的原则,为会员及客户开展贵金属现货交易业务提供服务。会员及客户为交易主体,按照交易规则自主完成仓储、交收、销售、回购等工作,并独自承担相关风险和法律责任。产品标准及报价,会员推出实物白银银锭,成色为AG9999,规格10千克、50千克、100千克,经交易市场认定方可用于交收。报价原则,以伦敦黄金交易所现货白银价格为基础,综合国内白银市场价格及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兑美元基准汇率,报出现货白银的人民币中间指导价。报价交易时间,北京时间每周一早上8:00至周六凌晨4:00不间断交易。交易方式,客户可自行通过网络系统与会员进行现货全额和保证金交易,现货全额交易前,客户必须在交易市场指定账户存入或购买银锭等值的人民币资金,买入的银锭可选择提取或再次卖出,保证金交易是指按即时价格以预付保证金的形式买卖银锭,现货全额交易及保证金交易均可向会员进行交收申报,交收实物银锭,交收时需支付一定费用。保证金交易,保证金交易采取预付保证金的形式进行,保证金比例为3%,交易市场有权根据市场实际情况对保证金比例进行调整,单笔下单最小1手,最大20手,最大持仓总量8000千克(持仓总量为10千克、50千克、100千克三个种类的综合),点差为5元/千克。交收,保证金交易的实物交收地为交易市场指定交收仓库。收费标准,客户在参与银锭交易过程中,需支付如下费用,手续费、延期费、提货费、交货费等相关各项费用,手续费收取标准为平仓总额万分之十,延期费收取标准为1元/千克/天,提货费包括加工费、储运费,收取标准为不高于成交总金额的百分之十二,交货费不高于成交总金额的百分之八,提货费、交货费由会员收取,相关费用由交易市场代会员统一收取。保证金交易实行集中、T+1的资金清算原则。风险管理制度,交易市场对客户实行单笔最大交易限额制度及最大持仓限额制度,实行强行平仓制度,当风险率小于或等于70%时,交易率市场有权进行强行平仓。交易规则对其他事项亦进行了规定。另认定:大圆银泰公司在制定交易规则后发展会员单位,于2014年10月4日与纳金公司签订《江苏大圆银泰贵金属现货电子交易市场综合类会员协议》,纳金公司系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的从事贵金属项目投资及投资信息咨询、贵金属销售的公司,会员协议约定纳金公司成为大圆银泰公司的综合类会员单位。合作内容,纳金公司作为大圆银泰公司的综合类会员单位,利用大圆银泰公司电子交易平台与交易商、结算类会员单位进行现货白银买卖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大圆银泰公司有权根据自己业务发展需要,有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自己的规章制度对纳金公司与客户签订的《交易商协议书》的内容作出调整,无须征得纳金公司的同意,纳金公司可以发展居间商,但需要征得大圆银泰公司的同意,纳金公司应遵守《江苏大圆银泰贵金属现货电子交易市场会员管理办法》、《江苏大圆银泰贵金属现货电子交易市场交易规则》等相关规定,协议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纳金公司签订会员协议后与客户签订《客户协议书》。朱宣福、纳金公司签订《客户协议书》。《客户协议书》包括风险揭示书、协议书两大部分,其中协议书附有附件6份。风险揭示书提示投资者贵金属交易业务的高投机性、高风险性以及投资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等,并揭示了相关的政策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技术风险、交易风险、不可抗力风险,同时进行特别提示等。协议书约定大圆银泰公司经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开始试运营,纳金公司为交易市场的注册会员,客户、纳金公司就交易市场网上订货系统确立双方贵金属制品订货与回购交易事宜自愿签订协议书。交易标的物,大泰银制品及符合国家标准的金属制品,客户以预付款方式进行现货买卖。交易数量,参照大圆银泰公司市场交易规则、细则规章制度执行。报价,以国际现货市场的价格为基础,综合国内贵金属市场价格及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兑美元基准汇率(初期采取固定利率),连续报出交易市场的人民币中间指导价。交易种类,为10千克白银、50千克白银、100千克白银,成色及交割规格千足银,交割重量为1千克的整数倍,预付款按交易市场要求比例支付,单笔买卖的最大上限为20手,交易市场有权对以上交易品种、规格进行调整,采取客户自主报价、实盘买卖、实物交割的方式。交易日买卖时间为周一上午6:00时到周六凌晨4:30时,交收申报时间为交易日的10:00-15:00时,出金时间为交易日的9:00-16:00时,结算时间为交易日的4:30-6:00时,结算时间段暂停买卖交易。开户及交易,客户在纳金公司开设一个交易账户,此账户由交易市场统一进行监管,且须经过交易市场的审核,然后进行激活才可进行交易,交易账户实行一户一码制。指令下达,客户可通过大圆银泰公司交易系统客户端下达买卖指令和交收指令,可以自行查询买卖和交割结果,客户对买卖和交割结果承担全部责任,交易市场买卖系统自动审核客户指令,待交易市场买卖系统每天结算完毕,客户可以自行查询成交及结算单据,对结算单据有异议须在24小时内向纳金公司提出,买卖指令下达后因行情显示延时造成实际成交价格与纳金公司所下达指令价格有所浮动的,客户须对该笔成交予以认可,客户所有委托均为当日有效。资金与结算,客户须在交易市场指定银行开立专用账户进行资金结算,订货与回购交易买卖是指以预付款方式确立的现货买卖,买卖双方可在交易系统中进行订单与回购交易,交易过程中盘中结余交易预付款不得少于交易市场规定的比例,否则交易系统将自动对客户未完成交收的持仓进行强行平仓,具体比例以大圆银泰公司市场交易规则为准。账户与风险管理,纳金公司有权从客户的资金账户中划转资金,包括成交货款、交收费、保管费、出入库费、运保费、仓储费、手续费、其他费用、违约罚款、其他划款事项。费用,交易手续费收取标准为平仓交易金额的万分之十,延期费收取标准由交易市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交收手续费包括提货费、交货费,具体标准以交易市场规则为准。协议书对免责条款、保证条款、协议生效与终止等事项进行了约定。附件1-6为客户调查表、补充资料、投资者确认函、交易风险提示函、关于禁止代客交易的说明、交易账号安全保障确认书。再认定:朱宣福提交身份证等资料开户并获取交易账户和初始密码,朱宣福通过银行向大圆银泰公司指定的账号转入资金。后该账号根据大圆银泰公司提供的交易K线及价格,在大圆银泰公司的电子交易系统中进行白银及其制品的双向买卖(买入、卖出)。该账号通过交易软件系统操作进行建仓、入金、持仓、发单、对冲平仓等系列行为,纳金公司同理进行相反操作进行建仓、入金、持仓、接单、平仓等系列行为完成交易。朱宣福共入金2519876元,出金2134651.97元,损失385224.03元。现朱宣福认为案涉交易系期货交易,合同无效,应返还朱宣福损失,遂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案涉交易是否为期货交易。《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规定设立期货交易所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审批,未经国务院批准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期货交易场所或者以任何形式组织期货交易及其相关活动。期货交易是指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进行的以期货合约或者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期货合约是指期货交易场所统一制定的、规定在将来某一特定的时间和地点交割一定数量标的物的标准化合约。综上,期货交易或者非法期货交易应具备以期货合约为交易标的和以集中交易方式为交易方式两个必要条件。本案中,案涉交易并未规定某一特定时间和地点交割一定数量的标的物,不符合期货合约的构成要件。同时,案涉交易模式中的交易价系交易K线中的报出价,该报价并非交易方通过竞价形成的价格,即报出价的形成机制与案涉交易方无关,不符合集中交易价格形成机制的特征。后为规范市场秩序,防范金融风险,国务院另先后制定《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该《决定》、《实施意见》对清理整顿对象及范围进行相关的阐释、界定,并对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了列举,其中《实施意见》第二条对清理整顿的界限予以规定,包括:(一)不得将任何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二)不得采取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集中交易方式包括集合竞价、连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等交易方式。);(三)不得将权益按照标准化交易单位持续挂牌交易(买入后5个交易日内挂牌卖出同一交易品种或在卖出后5个交易日内挂牌买入同一交易品种);(四)权益持有人累计不得超过200人;(五)不得以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第三条要求各省级人民政府按照《实施意见》对交易场所进行清理整顿。证监会另有《关于认定商品现货市场非法期货交易活动的标准和程序》(以下简称《标准和程序》)文件中规定认定商品现货市场非法组织期货活动应采取目的要件和形式要件相结合的方式。就目的要件而言,非法组织期货交易活动主要是以标准化合约为交易对象,允许交易者以对冲平仓方式了结交易,而不以实物交收为目的或者不必交割实物;就形式要件而言,根据《决定》和《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交易对象为标准化合约,交易方式为集中交易。《决定》、《实施意见》、《标准和程序》对期货交易或者非法期货交易另行作出其他规定,但从该规定来看,应解读为各省级人民政府及证监部门等相关部门据此认定及清理整顿不规范行为的规定,非《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朱宣福以此为依据要求确认交易行为为期货交易或非法期货交易,进而主张合同无效,于法不符。同时,案涉交易模式系由大圆银泰公司及其会员单位圆泰公司、客户朱宣福三方组成,大圆银泰公司提供交易K线并报出价格,客户根据交易K线走势及其报价自行选择时机买入商品或者卖出商品,会员单位接单进行卖出与买入商品,双方系一对一进行的交易,交易价格不经过撮合,后通过对冲平仓方式了结交易,互相赚取对方亏损金额,该交易模式非传统现货交易模式,也区别于期货交易模式,无法律规定对该模式进行明确禁止,根据“法无明文禁止即自由”的原则,本院不宜确认该交易模式无效。综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朱宣福要求确认《客户协议书》无效并返还385224.03元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158元,减半收取3579,由原告朱宣福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7158元(户名: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南京市汉口支行,帐号:43×××18)。

审判员  薛俊卫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陈 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