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81民初5447号原告临清市金郝庄镇陈官屯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李永福,村委会主任。被告王增,男,1963年5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临清市。委托代理人王保军,临清奋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清市金郝庄镇陈官屯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王增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临清市金郝庄镇陈官屯村村民委员会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放弃,理由正当,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临清市金郝庄镇陈官屯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张雪岩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刘 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