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5刑终22号原公诉机关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亚州,男,1988年8月5日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县人,初中文化,农民,现住蒙自市。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3月11日被河口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5年8月13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6年9月3目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现押于蒙自市看守所。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法院审理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亚州犯抢夺罪一案,于2016年12月12日作出(2016)云2503刑初351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刘亚州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审查,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对本案进行不开庭审理,审理期间讯问了上诉人刘亚州。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6年6月28日1时30分许,刘亚州和骆晓松(已判刑)在蒙自市文竹街附一巷,趁被害人李某不备抢走其一部欧某R7t型手机和一个女士黑色挎包,包内有现金人民币90元等物品。经鉴定,被抢欧某R7t型手机价值人民币l950元。原审法院根据上述事实和当庭质证、认证的相关证据材料,认为刘亚州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刘亚州在刑法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法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刘亚州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刘亚州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宣判后,刘亚州不服,以“原判量刑过重,罚金过高”等为由,向本院提出上诉。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6年6月28日1时30分许,刘亚州伙同骆晓松(已判刑)在蒙自市文竹街附一巷,趁被害人李某不备抢走其一部欧某R7t型手机和一个女士黑色挎包的事实清楚。被害人李某被抢的包内有现金人民币90元等物品,经鉴定,被抢欧某R7t型手机价值人民币l950元。上述事实,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口证明、红河州广源手机城零售单、涉案财物价格认定结论书、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被害人李某的陈述,同伙骆晓松的供述,刘亚州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上述证据,来源和表现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并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亚州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刘亚州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系累犯,应从重处罚。原判根据刘亚州的犯罪事实和情节,依法对刘亚州作出了公正的判处。刘亚州关于“原判量刑过重,罚金过高”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邢亚明
审判员 马 涛
审判员 李颖訸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武天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