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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91执76号

周代平、北京嘀嘀生活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周代平,北京嘀嘀生活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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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91执76号

申请执行人:周代平,男,1989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经开区。

被执行人:北京嘀嘀生活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住合肥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迟进青,总经理。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合高新劳人仲案字第149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2017年1月3日立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嘀嘀生活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3258元[其中工资2620元,加班工资850元,双倍工资8000元,经济补偿金1691元,执行费97元,未计息],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倪 伟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王俊珂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