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03执63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泸州市纳溪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李琪,理事长。被执行人马燕,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被执行人陈润兰,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被执行人龙晓辉,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本院在执行泸州市纳溪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马燕、陈润兰、龙晓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陈润兰在中国农业银行有存款412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陈润兰在中国农业银行存款412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赵严风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苏 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