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民申233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霍翠萍,女,汉族。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陕西子洲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子洲县人民街**号。
法定代表人:高志功,该公司董事长。再审申请人霍翠萍因与被申请人陕西子洲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08民终17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霍翠萍以本案关键证据涉嫌伪造,已向公安机关报案为由,于2017年2月8日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霍翠萍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霍翠萍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刘 杰
代理
审判员 石 雷
代理
审判员 路亚红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李晓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