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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民初80328号

天津润德滤清器有限公司与大同沃盛之家品牌汽车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6-29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天津润德滤清器有限公司,大同沃盛之家品牌汽车经营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80328号原告天津润德滤清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区中南五街92号。法定代表人陈军。委托代理人赵红霞。被告大同沃盛之家品牌汽车经营部,住所地大同市大庆路通用汽配城南1区50号,实际经营人吴志勇。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润德滤清器有限公司诉被告大同沃盛之家品牌汽车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天津润德滤清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2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姜传明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张晓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