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481执866号
申请执行人:海宁市科创中心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宁市海宁经济开发区双联路128号。组织机构代码:67959000-X。
法定代表人:贾建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雪庆、於杰,浙江峻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浙江诺耶禾华微电网系统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宁市海宁经济开发区双联路128号科创大楼4楼401室。组织机构代码:07624991-0。
法定代表人:庄坤江,董事长。海宁市科创中心投资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481民初4614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8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浙江诺耶禾华微电网系统技术有限公司在(2017)浙0481执866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
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浙江诺耶禾华微电网系统技术有限公司存款人民币31071.9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288元,执行申请费366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万李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高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