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2民初10563号
原告:江苏澳洋医药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凤凰镇凤凰大道19号。
法定代表人:沈学如,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仪芳,江苏竹辉(张家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源,江苏竹辉(张家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森宜,男,1972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应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韬,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晓玲,江苏苏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澳洋医药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徐森宜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7日立案。原告江苏澳洋医药物流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澳洋医药物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澳洋医药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张知悦
人民陪审员 周汉忠
人民陪审员 缪 安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孙 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