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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2民初10563号

10563江苏澳洋医药物流有限公司与徐森宜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5-11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江苏澳洋医药物流有限公司,徐森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2民初10563号

原告:江苏澳洋医药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凤凰镇凤凰大道19号。

法定代表人:沈学如,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仪芳,江苏竹辉(张家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源,江苏竹辉(张家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森宜,男,1972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应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韬,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晓玲,江苏苏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澳洋医药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徐森宜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7日立案。原告江苏澳洋医药物流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澳洋医药物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澳洋医药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张知悦

人民陪审员  周汉忠

人民陪审员  缪 安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孙 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