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825民初1435号

梁南波与乐视电子商务(北京)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5-02
所属地区
徐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梁南波,乐视电子商务(北京)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徐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825民初1435号

原告:梁南波,男,1989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雷州市。

被告:乐视电子商务(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姚家园路105号3号楼7层806号。

负责人:赵一成。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南波与被告乐视电子商务(北京)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南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梁南波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晓丹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郑培贵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