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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13民初989-1号

田希庆与牛月玲、程立辉等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10-31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田希庆,程立辉,牛月玲,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13民初989-1号申请人田希庆,现住长春市九台区。委托代理人赵淑华,现住长春市九台区。被申请人程立辉,现住长春市九台区。被申请人牛月玲,现住长春市九台区。被申请人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本院在审理田希庆与程立辉、牛月玲、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田希庆于2017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牛月玲名下的×××号轿车车籍予以查封,申请人田希庆用自己名下的房屋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田希庆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牛月玲名下的×××号轿车车籍予以查封;

二、申请人田希庆名下的位于长春市九台区房屋面积为109.35平方米的房屋产籍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姜明珠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孔俊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