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13民初989-1号申请人田希庆,现住长春市九台区。委托代理人赵淑华,现住长春市九台区。被申请人程立辉,现住长春市九台区。被申请人牛月玲,现住长春市九台区。被申请人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本院在审理田希庆与程立辉、牛月玲、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田希庆于2017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牛月玲名下的×××号轿车车籍予以查封,申请人田希庆用自己名下的房屋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田希庆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牛月玲名下的×××号轿车车籍予以查封;
二、申请人田希庆名下的位于长春市九台区房屋面积为109.35平方米的房屋产籍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姜明珠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孔俊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