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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1执400号

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布支行、刘纪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8-07-18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布支行,刘纪运,薛树省,薛玉成,薛炳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1执400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布支行,住所地:阳谷县大布乡府前街。

负责人:梁福夏,行长。

被执行人:刘纪运,男,1968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

被执行人:薛树省,男,1967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

被执行人:薛玉成,男,1955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

被执行人:薛炳君,男,1965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本院依据阳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阳商初字第116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刘纪运、薛树省、薛玉成、薛炳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刘纪运、薛树省、薛玉成、薛炳君银行存款1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爱华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赵淑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