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408执328号申请执行人曾群莉被执行人罗明生申请执行人曾群莉等与被执行人罗明生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经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湘0408执32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当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 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彭 卫 东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魏 芸 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