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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民终26号

湖北汇科数控组合机电装备有限公司与陈良六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湖北省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湖北汇科数控组合机电装备有限公司,陈良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民终2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汇科数控组合机电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老河口市城东大道11号。

法定代表人:熊永成。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良六,男,汉族,住老河口市。

上诉人湖北汇科数控组合机电装备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陈良六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老河口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7日作出的〔2015〕鄂老河口民初字第018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老河口市人民法院在送达给当事人的判决书尾部告知了上诉权利、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法定义务以及逾期交费的法律后果。上诉人于2016年9月29日签收一审判决书,同年10月13日提起上诉,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本院于2016年11月3日再次给上诉人送达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上诉人于当日签收,其在法院限定期限内仍未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湖北汇科数控组合机电装备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贤玉

审判员  褚玉梅

审判员  李 锐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李梦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