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生姚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325执121号之五申请执行人张某,女,回族,城镇居民,地址:楚雄市被执行人姚安华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姚安县栋川镇接官厅
法定代表人:胡某被执行人林某,男,汉族,地址:云南省楚雄市。被执行人楚雄远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某住所:楚雄市开发区振兴路龙树屯安置小区14号本院执行的张某申请执行姚安华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林某、楚雄远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15)姚民初字第68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10日内履行如下义务:
一、由姚安华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张敏借款本金100万元、支付借款期限内第四季度的借款利息6万元,并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支付自2015年11月8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
二、由林某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清偿责任、楚雄远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抵押清偿责任;
三、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姚安华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四、承担执行费13000元。被执行人逾期拒不履行义务,下落不明规避执行,本院已布控查找过法定代表人林某、胡某下落,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并限制其出境一年。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对姚安华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某所有的坐落于姚安县栋川镇龙华苑小区的的房产,产权证号:(2015)0003号、0031号、0032号、0034号、0004号进行轮候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2016年9月5日本院从楚雄市人民法院划拨到执行款171100元、2016年9月14日从中国农业银行大姚县南城分理处划拨到执行款127319.99元,上述款项已兑付申请人。经核实申请人提供的被执行人三笔应收账款线索均无有效财产可供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已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
裁定如下:姚安县人民法院(2016)云2325执121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再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毅平
审判员 杨 波
审判员 张发厅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徐国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