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3民初7793号之一解除保全
申请人:合肥万隆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马鞍山南路综合商办楼。
被
申请人:许锐,男,1977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被
申请人:王结鹏,女,1984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原告合肥万隆典当有限公司与被告许锐、王结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1日作出(2016)皖0103民初7793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许锐、王结鹏的银行存款7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查封合肥万隆典当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环湖东路墨荷园商业一条街xxx室(合产字第xxxxxxxxxx号)的房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已审理完毕,应解除对担保财产的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担保人合肥万隆典当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环湖东路墨荷园商业一条街xxx室(合产字第xxxxxxxxxx号)房产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孔静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孙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