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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2执5737号

宁波慈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建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宁波慈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建萍,虞晓颖,林坚,胡利林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2执5737号

申请执行人:宁波慈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浒山街道南城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144756720Q

法定代表人:吴政,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鲁超、华珂琦,系申请执行人员工。

被执行人:王建萍,女,1959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慈溪市。

被执行人:虞晓颖,女,1988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慈溪市。

被执行人:林坚,男,1964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慈溪市。

被执行人:胡利林,男,1963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慈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建萍、虞晓颖、林坚、胡利林(2016)浙0282民初1905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提取了被执行人王建萍的拆迁补偿款768889元,申请执行人宁波慈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受偿9801.84元,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136883.53元、利息1367.64及逾期利息。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治军

审 判 员  莫建江

代理

审判员  沈 炀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代

书 记员  徐文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