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苏0282行初61号原告何华伟,男,1966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宜兴市。被告宜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所地宜兴市人民南路52号。法定代表人王迎春,该局主任。委托代理人周荣培,江苏荆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宜兴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宜兴市宜城街道陶都路8号。法定代表人张立军,该市市长。委托代理人陈新民,该法制办副主任。委托代理人刘邦宪,该法制办工作人员。
原告何华伟诉被告宜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宜兴市人民政府要求信息公开一案,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何华伟于2017年2月8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何华伟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华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何华伟负担。
审 判 长 杭旭伟
代理
审判员 叶棋刚
人民陪审员 嵇梦瑶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殷逢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