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2民初214号原告张妮,女,1983年5月25日出生,汉族。被告西安名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肖家村小区办公楼*楼***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26889987874。法定代表人郑国佃,董事长。
原告张妮与被告西安名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名京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妮诉称,2015年3月其购买被告名京公司开发建设的名京九合院锦荟苑小区20号楼19层11903号商品房,商品房总价为583281元,按约定被告名京公司应于2015年12月15日前交付商品房,如被告名京公司逾期交付应每日支付其已付房款日计万分之一的违约金。现其所购商品房仍不具备交付条件,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名京公司交付商品房并支付其逾期交房违约金。
本院认为,原告张妮与被告名京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西安仲裁委员会仲裁,故本案应先行仲裁,原告张妮直接向我院起诉不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妮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7元(原告张妮已预交),由本院退还原告张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史丽妮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宋 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