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3民初564号
申请人:寿光市天翔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潍高路与丰台路交叉路口西200米路北。
法定代表人:郭桂兰,董事长。
被
申请人:禹城中科华凯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禹城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创新街。
法定代表人:霍成良。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寿光市天翔工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禹城中科华凯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寿光市天翔工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62044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申请人寿光市天翔工贸有限公司已交保证金50000元,且案外人潍坊顺福昌橡塑有限公司自愿以其所有的梅赛德斯奔驰牌轿车(车牌号:鲁G×××××)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62044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详见清单)。
二、查封案外人潍坊顺福昌橡塑有限公司的梅赛德斯奔驰牌轿车(车牌号:鲁G×××××)一辆。案件申请费1331元,由申请人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海军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韩晓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