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1民初8970号之一
原告:陈明扬,男,汉族,1967年5月2日生,住重庆市万州区。
原告:罗德琼,女,汉族,1967年7月15日生,住重庆市万州区。二原告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华均,重庆益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毓翔,男,汉族,1986年7月21日生,住重庆市万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牟永明,重庆渝万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明扬、罗德琼诉被告沈毓翔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明扬、罗德琼撤诉。案件受理费8067元,减半收取4034元,由原告陈明扬、罗德琼承担。
审 判 长 曾维怡
人民陪审员 谭丽丽
人民陪审员 许大惠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于倩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