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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1民初8970号之一

陈明扬,罗德琼与沈毓翔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4-14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陈明扬,罗德琼,沈毓翔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1民初8970号之一

原告:陈明扬,男,汉族,1967年5月2日生,住重庆市万州区。

原告:罗德琼,女,汉族,1967年7月15日生,住重庆市万州区。二原告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华均,重庆益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毓翔,男,汉族,1986年7月21日生,住重庆市万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牟永明,重庆渝万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明扬、罗德琼诉被告沈毓翔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明扬、罗德琼撤诉。案件受理费8067元,减半收取4034元,由原告陈明扬、罗德琼承担。

审 判 长  曾维怡

人民陪审员  谭丽丽

人民陪审员  许大惠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于倩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