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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4民初1602号

哈尔滨市商诺贸易有限公司与哈尔滨制氧机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10-10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哈尔滨市商诺贸易有限公司,哈尔滨制氧机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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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04民初1602号原告哈尔滨市商诺贸易有限公司,地址哈尔滨市。法定代表人靳红,系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苑梓瑶,该公司职员。被告哈尔滨制氧机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哈尔滨市。法定代表人周成学。本院在审理原告哈尔滨市商诺贸易有限公司与哈尔滨制氧机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哈尔滨市商诺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哈尔滨市商诺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4元(原告预付)减半收取102元,由原告哈尔滨市商诺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于善德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孟凡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