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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1民初1801号

陈志富与孙万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2-10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志富,孙万利,赵利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1801号

原告:陈志富,男,1989年2月19日出生。

被告:孙万利,男,1974年10月9日出生。

被告:赵利松,男,1996年11月12日出生。

原告陈志富与被告孙万利、被告赵利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

原告陈志富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陈志富撤诉。

审判员  江正春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祁海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