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1801号
原告:陈志富,男,1989年2月19日出生。
被告:孙万利,男,1974年10月9日出生。
被告:赵利松,男,1996年11月12日出生。
原告陈志富与被告孙万利、被告赵利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
原告陈志富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陈志富撤诉。
审判员 江正春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祁海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