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25民初180号原告段启彪,男,汉族,生于1980年10月10日,住四川省西充县。原告段中容,男,汉族,生于1952年10月21日,住四川省西充县。原告杨琼,女,汉族,生于1977年12月2日,住四川省西充县。被告李祥林,男,汉族,生于1972年5月17日,住四川省西充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段启彪、段中容、杨琼诉被告李祥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段启彪、段中容、杨琼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后又自愿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启彪、段中容、杨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5元,由原告段启彪、段中容、杨琼负担。
审判员 李开志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郭俊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