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7执保102号之一
申请人:李金雷
被
申请人:张红心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金雷诉被告张红心土地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李金雷于2017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财产保全金额为340000元,并以李波清名下位于建设街的房产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李金雷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为保证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依法将李波清名下位于建设街的房产予以查封,查封期限3年,自2017年2月15日至2020年2月14日,查封期间不得变卖、抵压或设置其它权利。依法将张红心名下中国邮政银行夏津支行账户存款34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1年,自2017年2月15日至2018年2月15日。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海宁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田以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