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02民初361号
原告:程亚微,男,1987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齐齐哈尔市龙沙区。
被告:孔凡春,男,1975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齐齐哈尔市龙沙区。
原告程亚微诉被告孔凡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月7日立案,原告程亚微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程亚微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亚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程亚微承担。
审判员 曹玉红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吴楠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