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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02民初361号

程亚微、孔凡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6-30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程亚微,孔凡春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02民初361号

原告:程亚微,男,1987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齐齐哈尔市龙沙区。

被告:孔凡春,男,1975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齐齐哈尔市龙沙区。

原告程亚微诉被告孔凡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月7日立案,原告程亚微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程亚微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亚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程亚微承担。

审判员  曹玉红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吴楠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