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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81民初5467号之一

方彩美与郑加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7-02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方彩美,郑加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81民初5467号之一

原告:方彩美,女,1977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龙文区。

被告:郑加河,男,1981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海市。

原告方彩美与被告郑加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

原告方彩美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已庭外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方彩美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方彩美负担。

审 判 长  林明智

人民陪审员  郑彬彬

人民陪审员  黄全红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李玉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