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81民初5467号之一
原告:方彩美,女,1977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龙文区。
被告:郑加河,男,1981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海市。
原告方彩美与被告郑加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
原告方彩美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已庭外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方彩美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方彩美负担。
审 判 长 林明智
人民陪审员 郑彬彬
人民陪审员 黄全红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李玉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