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104刑初67号公诉机关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凌林,男,1991年11月10日出生于安徽省枞阳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所地安徽省枞阳县。2012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4年5月因盗窃被行政拘留十日;2014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5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30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24日经本院决定并由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秦淮区看守所。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以宁秦检诉刑诉[2017]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凌林犯盗窃罪,于2017年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卜向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凌林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2016年12月23日1时许,被告人凌林翻窗进入南京市秦淮区中山东路532号速美特中式快餐店,在刀撬收银机未果的情况下,窃得被害人徐某放在收银台的苹果牌iPhone4型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100元)、被害人李某放在厨房台面上的小米牌小米3型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531元)。
二、2016年12月30日1时许,被告人凌林从大门缝隙处钻入南京市玄武区小卫街16号耗牛壮骨火锅店,窃得被害人赵某放在收银台抽屉内的华为牌荣耀畅玩5A型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752元)、金南京牌香烟2条、玉溪牌莊園香烟3包等物品。2016年12月30日上午,被告人凌林在南京市秦淮区启明星网吧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苹果牌iPhone4型手机1部、华为牌荣耀畅玩5A型手机1部、玉溪牌莊園香烟3包已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缴并分别发还被害人徐某、赵某。上述事实,被告人凌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徐某、李某、赵某的陈述、证人冯某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价格鉴证结论书、视听资料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凌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凌林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凌林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凌林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30日起至2017年4月2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凌林退赔被害人李志经济损失人民币531元、退赔被害人赵婉淑经济损失。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员 戴 娟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见习
书记员 丁曼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