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321执312号
申请执行人:代茂杰,男,1966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
被执行人:曾志崇,男,1954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
被执行人:王银平,男,1954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本院在执行代茂杰与曾志崇、王银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1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曾志崇支付申请执行人代茂杰工程款6904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执行费9304元,被执行人王银平承担案件受理费7532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曾志崇银行存款699704元。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郝小军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江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