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03执54号申请执行人张连圣,住德州市陵城区。被执行人谷神生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德州市陵城区。本院在执行张连圣与谷神生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健康权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谷神生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有车牌号为鲁NXXX**的轿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谷神生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鲁NXXX**的车辆,期限为贰年。查封期满十五日前申请执行人须到法院申请续封,逾期申请没有及时续封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负。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金香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王洪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