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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民终2935号

姚朔、赵小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2-28
所属地区
山东省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当事人
姚朔,赵小亭,山东大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民终293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姚朔,男,1987年8月6日出生,蒙古族,居民,住山东省巨野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小亭,女,1987年2月12日出生,蒙古族,居民,住山东省巨野县。二上诉人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广凤,山东浩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大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巨野县会盟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580439887C。

法定代表人:燕增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元常,山东君诚仁和(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福豪,山东君诚仁和(巨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姚朔、赵小亭因与被上诉人山东大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2015)巨民初字第15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姚朔、赵小亭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广凤,被上诉人山东大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元常、张福豪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2015)巨民初字第159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上诉人姚朔、赵小亭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896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吴树峰

代理

审判员  李 锋

代理

审判员  张宪明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李 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