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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40执异1号

莫及义与重庆石柱黄水万胜绿色食品厂借款合同纠纷案外人异议裁定书

法院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8-09-13
所属地区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莫及义,重庆石柱黄水万胜绿色食品厂,莫继光,权朝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40执异1号异议人:莫及义男生于1976年02月25日,汉族,住重庆市忠县。被异议人:重庆石柱黄水万胜绿色食品厂,住所地重庆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组织机构代码71167804-5。

法定代表人:莫继光,该厂厂长。被异议人:莫继光,男,生于1962年9月27日,汉族,住石柱县。被异议人:权朝秀,女,生于1963年5月19日,汉族,住石柱县。申请异议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德(2016)渝0240民初171号民事调解书向我院提出异议申请书。在异议过程中,申请异议人向我院书面撤回异议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

裁定如下:准予异议人莫及义撤回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谭千文

审判员  谭新权

审判员  马 龙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马艳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