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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泗执字第02908号

耿某与孙某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8-08-13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耿某,孙某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泗执字第02908号

申请执行人:耿某,女,1991年6月28日出生,住泗阳县。

被执行人:孙某,男,1989年3月27日出生,住泗阳县。申请执行人耿某与被执行人孙某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按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2014)泗新民初字第00705号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耿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2月09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孙某的银行存款、房产登记、车辆登记等财产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经查,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泗新民初字第00705号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二如

审判员  王召祥

审判员  李娅娜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庄秀秀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