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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24刑初8号

兰国春滥伐林木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5-02
所属地区
武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滥伐林木
当事人
兰国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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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824刑初8号公诉机关武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兰国���,男,1976年12月15日出生于福建省武平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武平县。曾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9月26日被武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4000元。因赌博于2016年5月9日被武平县公安局处予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2000元。因殴打他人于2016年9月5日被武平县公安局处予行政拘留九日并处罚款500元。现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6年10月13日被武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0月26日被武平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上杭县看守所。辩护人黄东才,福建天梁律师事务所律师。武平县人民检察院以武检生态刑诉〔201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兰国春犯滥伐林木罪,于2017年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丘善泉,被告人兰国春及其辩护人黄东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武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下半年,被告人兰国春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雇请工人进入其受让到的万安镇小密村“上段”山场砍伐林木计50.9881立方米,并售得木材款47000元。2016年7月14日,被告人兰国春到武平县公安局南坊森林派出所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兰国春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1.被告人户籍证明、到案说明、林权证、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武平县林业局万安林业工作站证明等书证;2.证人刘某1、谢某1、王某1、曾某1、王某2等人的证言;3.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示意图等勘验、检查笔录;4.现场照片等视听资料;5.武平县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中心认定意见书;6.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兰国春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雇请他人擅自砍伐其受让的林木,折立木蓄积50.9881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能主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可对被告人依法从轻处罚,但其曾因犯罪被判刑且还有二次违法被行政处罚,系有前科及劣迹,可酌情从重处罚,故其辩护人提出对其可适用单处罚金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且也不适用缓刑。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依法应予追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兰国春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47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13日起至2017年12月12日止。)二、追缴被告人兰国春的违法所得47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林权斌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代理

书记员  李彩芸附:本判决主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数量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滥伐林木罪定罪处罚:(一)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林木采伐许可证,但违反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数量、树种或者方���,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第六条滥伐林木“数量较大”,以十至二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五百至一千株为起点;滥伐林木“数量巨大”,以五十至一百立方米或者幼树二千五百至五千株为起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