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03民初396号
原告:四川联衡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临园路东段78号福星楼4F-2号。
法定代表人:谭方文,系该事务所主任。
被告:陈辉,男,1981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绵阳市涪城区。
被告:陈德华,男,1955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绵阳市涪城区。
被告:沈爽,女,1981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绵阳市涪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联衡律师事务所与被告陈辉、陈德华、沈爽委托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四川联衡律师事务所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四川联衡律师事务所负担。
审判员 牟玉峰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张 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