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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25执1553号

朱瑞宏与施泊远、李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3-30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朱瑞宏,施泊远,李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25执1553号

申请执行人:朱瑞宏,男,1971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定远县。

被执行人:施泊远,男,1974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定远县。

被执行人:李莹,女,1982年4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新宁县。申请执行人朱瑞宏与被执行人施泊远、李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皖1125民初357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朱瑞宏于2016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15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101150元。本院在执行朱瑞宏与施泊远、李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施泊远、李莹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不能提供其财产线索,现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宋广胜

审判员  陈汇泉

审判员  李国胜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许 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