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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乐执字第325号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分公司与乐陵市供销合作联运社储运公司、张建香追偿权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8-10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5)乐执字第325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分公司与被执行人乐陵市供销合作联运社储运公司、张建香为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2014)乐商初字第11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乐陵市供销合作联运社储运公司、张建香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乐陵市人民法院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