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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81民初5293号

林丹丹诉王成钢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5-08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名誉权纠纷
当事人
林丹丹,王成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81民初5293号

原告:林丹丹,女,1990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子清,北京营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成钢,男,1986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

原告林丹丹与被告王成钢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9日立案。

原告林丹丹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林丹丹以王成钢已通过墨家吧网向其赔礼道歉并擅除了对其的不良言论,诉讼目的已经达到为由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林丹丹撤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计175元,由林丹丹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斯琴塔娜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林 清 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