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陕0526民初302号原告叶某,男,1993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安溪县。被告姜某,女,1959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城关镇。案由:买卖合同纠纷被告姜某于2015年购买了原告叶某67000元的金银花礼盒,被告姜某已付货款47000元,下剩20000元被告姜某于2016年7月4日为原告叶某书写欠条一份。后原、被告因索要货款发生纠纷。2017年1月17日,原告叶某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姜某清偿货款2000元。本案在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姜某自愿清偿原告叶某货款20000元,2017年1月26日前清偿5000元,于2017年6月30日前清偿15000元。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叶某自愿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明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路晓玲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蒙 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