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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323执恢17号

黄元瑞、潘汉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宣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5-26
所属地区
武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黄元瑞,潘汉波,潘桂文,全树华,黄元瑞,潘汉波,潘桂文,全树华,黄元瑞,潘汉波,潘桂文,全树华,黄元瑞,潘汉波,潘桂文,全树华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323执恢17号申请执行人黄元瑞,男,1968年4月28日出生,壮族,农民,桐岭镇中马来村人,现住广西武宣县。被执行人潘汉波,男,1981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武宣县。被执行人潘桂文,男,1956年6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全树华,女,1956年8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黄元瑞与被执行人潘汉波、潘桂文、全树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0)武民初字第12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黄元瑞于2001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后,2004年11月10日裁定中止该案的执行,2017年2月8日本院依职权重新立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潘汉波、潘桂文、全树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潘汉波、潘桂文、全树华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7年2月8日,经本院主持,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潘汉波、潘桂文、全树华应赔偿申请执行人黄元瑞经济损失人民币19613.12元,即确认履行完毕本院(2000)武民初字第12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潘汉波、潘桂文、全树华已按协议履行完毕,本院已将案款发放给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武宣县人民法院(2000)武民初字第12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廖文军

审判员  陆 荣

审判员  谢玉养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覃俊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