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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25执108号

赵小军、谢君伟

法院
嵩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7-04
所属地区
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豫0325执108号赵小军、谢君伟:本院(2015)嵩民七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赵小军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完毕,执行标的6246元,执行费50元由谢君伟承担。此案执行已经结案。特此通知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来源:百度搜索“”